休假、请假制度

发表日期:2015-05-14 17:09   文章来源:市委组织部 分享至:

  责任科室:办公室

为规范部机关干部、职工休假、请假等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请假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探亲假

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本部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待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享受探亲假的本部工作人员,按照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本部工作人员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不再安排年休假。

(三)婚假

本部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5天。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增加婚假10天。

(四)产假

产妇可享受98天产假,剖腹产增加15天;如在90天产假内办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可增加产假35天;实行晚育者(女24周岁以上),可增加产假15;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2周;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6周。配偶产假期给予男工作人员10天看护假。

(五)丧假

本部工作人员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

除探亲假和产假外,休假时间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本部工作人员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科(室)领导批准后,到办公室登记。其中,副部长及处级干部休假须经部长批准;科长(主任)休假须经分管部领导批准并报部长;其他人员休假须经科长(主任)批准并报分管部领导。

二、请假制度

(一)本部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市委机关上下班的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要请假。副部长、处级干部请假须经部长批准,并告知办公室;科长(主任)请假须经分管部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以内或请病假3天以内,须经科长(主任)批准,请事假超过1天或请病假超过3天,须经分管部领导批准。

(二)实行外出报告制度。上班时间到市直单位联系工作,或到外地出差,副部长、处级干部应告知办公室;科长(主任)必须向分管部领导报告;其他干部向主管科长(主任)报告。

(三)本部召开部务会议、部中心组学习会议等重要会议,或组织到外地参观考察、与外单位联谊等重要活动,一般不能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按本制度第1条规定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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