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人员调配工作制度

发表日期:2015-05-14 17:02   文章来源:市委组织部 分享至:

  责任科室: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本部机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本部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调进干部的基本条件

    (一)德才条件好,适合从事组织工作。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一般年龄在30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二、调进人员的办理程序

    (一)部务会讨论决定调进人员的选拔方式,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相关程序选拔,并将初步结果报部务会讨论决定。

    (二)部务会议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三)办公室征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同意后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意见,连同考察材料报部领导审批。

    (四)部务会议讨论决定考察对象是否调进。

    (五)办公室根据部务会议决定办理人员调动手续。

    三、本部干部交流轮岗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或在同一科室任职满10年的干部,必须实行轮岗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3年的干部,一般应实行轮岗交流。

    科(室)之间交流的干部,由部务会议讨论决定。干部在本科(室)内不同工作岗位轮岗,由科长(主任)提出意见,分管部领导决定。

    本部干部交流到外单位,由部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外派、外借人员审批和管理

    本部人员借调到驻港澳机构和外单位工作,由部务会议讨论决定。

    借调人员期满由部安排工作,一般不延长借调期。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延期的,借调单位应征得我部同意。

    五、借用外单位人员审批程序

    各科(室)临时借用或抽调外单位人员帮助工作一个月以上的,须经部务会议研究决定。借用不足一个月的,由分管部领导决定。



       

主办单位: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粤ICP备0501305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大道北12号市委大院15号楼

联系电话:(0757)83334544 传真:(0757)83364187 邮政编码:528000

本网站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