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4-05-09 10:22 文章来源:市委组织部
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引进领军人才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注重业内专家和社会认可,突出工作实绩、科研成果和创新创造。
第三条 评审工作在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负责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一般每年组织评审1至2次。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引进领军人才的评审对象,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来粤工作不少于3年,每年在粤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二)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担任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
(四)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
(五)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六)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七)海内外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引进重大创新项目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
(一)在海内外承担过重大创新项目,拥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项目成果,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二)在重大创新项目涉及的产业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第六条 引进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
(一)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研究水平,近5年在本学科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
(二)获得国内外重要科技奖项或掌握重要实验技能、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第七条 引进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
(一)具有宏观战略分析把握能力和较强的决策力、驾驭力和运作力,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能够促进重大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获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 引进海外创业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世界一流,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有海外创业成功经验,熟悉行业规则和国际惯例,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需要制定领军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引进计划,报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物色确定引进人选后,按以下途径向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申报:
(一)市、县(市、区)辖管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上报;
(二)省属单位,经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三)中直驻粤单位,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
(四)其它非公有制单位,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
第十一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尚未有承接单位的人员,可直接向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领军人才的人选,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申报书》,提交反映本人工作实绩、科研成果和创新创造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审批
第十三条 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依据引进领军人才人选的专业领域,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专业评审小组实施评审工作。评委会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省内、省外和国(境)外的专家各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 引进领军人才人选的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匿名通讯评审的方式,由专业评审小组专家对评审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评价,写出评价意见。评审实施部门综合专业评审小组意见后,确定提交评委会评审的人员名单。
(二)采取个人陈述、答辩提问、讨论评议等方式,由评委会对评审对象进行评审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评委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列为报批人选。
第十五条 报批人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经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的领军人才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要遵守本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坚持评审原则和标准,对评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实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评审实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直接入选我省领军人才。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本暂行办法的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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