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干部管理

佛山研究出台工作规程 确保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精准科学

发表日期:2017-08-21 10:08   文章来源:市委组织部 分享至: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根据中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两项法规新精神新要求,佛山近日研究出台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查核和处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分为4部分共14条,细化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查阅、查核和处理工作的主体、方式、程序、注意事项等内容,对资料归档和工作纪律也作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实现查阅、查核和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一方面,明确市委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分管副部长或副书记等相关领导的审批权限,以及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有章可循、全程留痕。另一方面,创新提出召开查核结果处理工作会议。会议由部长召集,分管干部工作、干部监督工作的副部长、以及干部科长、干部监督科长参加。会上,干部监督科会同干部科依据《处理办法》和《查核办法》提出认定与处理的初步意见,经会议研究后形成决定,影响查核对象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报市委书记审定,确保认定与处理的实事求是、精准科学。

    二是实现函询在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中的常态化。明确对查核发现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查询结果与填报情况不一致的或涉及个人报告事项举报需要查核的,经部长同意后均进行函询,由领导干部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可供佐证的依据,切实把有关问题搞清楚、弄明白,既对每一名干部负责,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

    三是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比如,规定查阅时不得随意扩大查阅事项范围、不得泄露查阅内容、不得对报告材料进行拍照录像;比如,规定要设专人保管报告工作有关材料,严格履行材料转进、转出手续,做好相关记录;又如,细化查核每一环节时间要求,规定委托职能部门查询不超过1个工作日、职能部门反馈不超过5个工作日、进一步调查核实不超过3个工作日,即查核全过程不超过9个工作日,更好更高效服务市委选人用人大局。

 

(干部监督科 潘子安 王子华)



       

主办单位: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粤ICP备0501305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大道北12号市委大院15号楼

联系电话:(0757)83334544 传真:(0757)83364187 邮政编码:528000

本网站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